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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污损、丢失、偷盗处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一、全校师生有利用图书资料的权利,也有爱护图书资料的义务。读者借阅馆藏书刊,必须妥善保管和爱护。

二、书刊污损赔偿办法:

(1)在书刊上划线、圈点、批注、污染者,每处赔偿伍角。

(2)书刊受水、酸、碱、油、墨汁等污损或撕页者,按书价赔偿。

(3)弄丢书上所贴条形码者,赔偿2元。

三、书刊遗失赔偿办法:

(1)遗失图书1册,馆藏复本达20册(含20册)以上者,按原价赔偿;复本在10-19册(含10册)者,按原价2倍赔偿;复本在3-9册(含3册)者,按原价3倍赔偿:复本在2册以内的按原价5倍赔偿:精品图书视其学术价值,按原价5倍以上赔偿;另依图书出版年及其图书市场价格酌情给予赔偿。由于无法避免的原因(如火灾)损失者,按原书价赔偿。

(2)借书报刊遗失,可用原报刊抵还。如无法以原报刊抵还者,不论何种原因,均根据报刊价值赔偿。

(3)遗失合订本期刊1册(不论是全年合订,还是半年合订),均按该刊年价2倍赔偿。

 四、盗窃书刊处罚办法:

(1)凡不办理借书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库、厅外,均以窃书论处。

(2)凡发现偷窃图书、报刊者,书按原价、报刊按年价10倍以上罚款,同时上报学校政教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3)凡发现在库内乱撕乱贴条形码者,以窃书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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