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侨声中学校园网 >> 校园资讯>> 每周安排>> 正文内容

晋江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分配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晋江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

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分配工作的通知

晋住房领[2008]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分配领导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分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初审组织领导、制定初审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选房购房实施方案》(晋政文[2008]206号)规定,成立购房对象资格申请初审小组,根据本单位(本辖区)内购房对象实际情况,制定购房对象资格申请初审工作方案及具体的初审认定标准,申请初审工作方案及初审认定标准要报送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宣传发动、布置申请工作

(一)统一领取申请审核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教育系统各下属单位按照(附件3)日程计划,到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一楼办事服务大厅)领取申请审核表格、相关文件、申请审核流程样本等资料。

(二)统一宣传布置申请工作。各单位按照日程计划,及时召开本单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申请动员布署大会,向本单位(本辖区)购房对象发放申请审核表(每户家庭一式一份),详细说明填表内容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向每个申请对象明确填表时间和受理初审材料时间和期限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包括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申请初审。

2、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街道办事处及陈埭、池店、西滨、紫帽镇政府还需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村、居)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包括户口在本辖区内市直单位的家属户或临时工家庭)的申请初审。

3、市直各单位派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所、站、办的干部职工由市直各单位负责申请初审。

4、各中小学校(职校)的干部职工由市教育局负责申请初审;各卫生医疗机构的干部职工由市卫生局负责申请初审。

5、驻晋中央、部、省、泉州市直属单位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家庭申请初审。

6、市武装部负责驻晋部队干部家庭申请初审。

三、严格初审、统一初审认定标准

(一)各单位初审小组严格按照(晋政文[2008]206号)规定的购房条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具体情况审核认定标准,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标准补充说明(附件1)及本单位初审认定标准,组织对受理后本单位(本辖区)每个购房对象申请资料认真初审。

1、核实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状况及户口性质。

2、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所有成员住房状况。

3、核实申请对象家庭(即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城镇居民类包括驻晋直属单位、驻晋部队、农村计生二女户、优秀来晋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状况。

4、核实地方机关企事业类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或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申请对象享受的级别。

5、核实各类申请对象规定应提供的其它家庭情况。

(二)各单位法人代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调查初审工作。

1、各单位(社区、村、居)出具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要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2、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初审小组要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按要求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必须两个人员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3、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初审小组调查初审后,法人代表要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申请审核表》签字,单位盖章。

4、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经初审发现申请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情况的,要书面报送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把本单位制定的购房对象资格申请初审工作方案及具体的初审认定标准在1022前报送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受理初审汇总表按(附件4)日程计划安排,移送给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五个审核小组,其中申请对象受理初审汇总表要附excel电子拷贝资料。

(联系地址: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一楼,联系电话:82108766),

 

 

 

附件:1、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标准补充说明

2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及选房购房工作日程计划

3、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领取、填报申请审核表日程计划

4、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初审资料上交日程计划

 

                         晋江市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代章)

                          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办,

        市委杨书记,市政府李市长、林副市长。

附件1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

申请对象审核认定标准补充说明

 

一、户口方面认定标准:

1、具有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指申请人个人在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内常住户口的时间;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同样具有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内常住户口。

2、驻晋部队干部本人户口情况由市武装部审核;家属及子女户口情况由市购房对象资格审核小组审核。

二、申请人家庭户认定标准:主要以申请人夫妻双方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包括同住的直属长辈或同住的直属晚辈,但填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也要与填报的人口状况口径一致,且每个家庭只能填写一份申请表。

三、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对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城镇居民类(包括驻晋直属单位、驻晋部队、农村计生二女户、优秀来晋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状况,按照《晋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工程购房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标准》进行填报、审核。

四、地方机关企事业类干部享受级别认定标准: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在职以行政职务任命书,离退休以现享受的行政级别为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干部在职以现职称聘用书,离退休的以现享受的技术级别为准。

五、市区核心区内危房不准予翻建的住房特困家庭指现居住危房、又没有其它住房、且不允许翻建的申请人。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更多